让“绿叶子”变“金叶子”

(一)SRP判决:对纳粹思想与组织违宪性的确认 二战结束后、《基本法》实施以前,占领军政府做出了取缔纳粹的决定。

既然基本权利是作为人民的公民的权利,人民行使权利的首要目的就是维护人民这一整体的统一和纯粹。五四宪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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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意不是众意的简单加和。制宪者们有意识地把握和区别对待了公民与人民的差异。[37] 参见王振民:《关于民主与宪政关系的再思考》,《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第159页。但到1954年,国家权力已经掌握在有组织有领导的人民手里。然而,这部制定良好的宪法仅运行三年就被束之高阁。

[54] 王旭:《劳动、政治承认与国家伦理:对我国宪法劳动权规范的一种阐释》,《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第88页。同时,宪法将劳动者视为一类重要的公民、一种特殊的基本权利主体,第92条规定的休息权、第93条规定的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权利主体都载明为劳动者。3、有全国性影响的地方重大违宪案件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坚持党的领导与党也要受到宪法监督是一致的,这个一致性应当体现于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设计中。健全宪法监督制度的计划和设想,几十年来总在不断的酝酿讨论中,但定型的方案至今未能出炉。(12)一般说来,公民个人以及并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业、事业组织不会成为违宪主体,至少在中国,最紧迫的不是把这些主体纳入违宪和宪法监督的范围。但是,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大国,违宪问题不仅会在中央一级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身上发生,在地方,也可能发生违宪案件。

中央宪法监督委员会的主任由中共中央总书记亲自担任,副主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等重要方面的党政领导人担任,下设委员若干名,并设立办公室或者秘书处之类的具体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一些决议决定,是否完全符合宪法的规定,也是可以进一步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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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参见刘松山:《彭真与宪法监督》,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什么是违宪责任?从理论上看,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尚不够深入。第四,我们对宪法监督权置于谁的手中之所以十分慎重,是因为宪法中的很多规定政治性强,与国家政权体制密切相关。当然,全国人大如果认为常委会的监督不适当,可以撤销。

为此,有以下几个问题特别值得重视:1、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不能充分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情况下,应当让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监督中扮演重要角色。二是,宪法有了规定,相关法律没有进一步规定或者重复规定,地方国家机关直接执行宪法而违宪的行为。(三)建议授权人民法院行使部分宪法监督职权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体制,以及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依据宪法审理具体案件,不能搞所谓宪法诉讼或者宪法司法化。这个处理办法是由中国的具体情况特别是政治实际决定的,因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政党的违宪问题,完全可以由专门宪法监督机关予以处理,这在理论上也不成问题。

这个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工作机构,而不是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的机构,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它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专门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宪法监督。3、建议对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及其领导人的违宪问题作出专门规定:(1)凡中国共产党的中央一级组织和领导人的违宪案件,先由中央宪法监督委员会处理,地方省一级党委及其领导人的严重违宪案件以及其他党委及其领导人的特别严重的违宪案件,也先由中央宪法监督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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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地方党委的宪法监督问题进行统一领导。(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理论和实践中长期就有一种误识,认为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具有宪法监督职权。

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监督制度,总是植根于本国的土壤,取决于本国历史和现实的特殊背景。7、建议在宪法法律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在宪法监督方面的具体分工。[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1、先设立党中央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把宪法监督的各项工作统一领导开展起来,特别是领导解决有关国家机关解决起来缺乏具体宪法法律依据的违宪问题。关键词:  宪法监督 违宪 党的领导 中央宪法监督委员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在中国,确立什么样的宪法监督制度,是涉及国家政治体制命脉的大事,也是决定依法治国事业成败得失的大事。如果法院认为该条款与宪法相抵触,有权由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常委会一般应当启动审查程序并作出回应。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在完备的宪法监督制度建立之前,应当在较宽广的范围内,将宪法监督实施起来。

但宪法中也有些条文的政治性并不强,与国家政治制度没有多少直接关联。当然,健全这个制度需要一个过程,但是,我们应当以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这个进程。

四、未来立法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健全宪法监督制度的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应当加快健全宪法监督制度的立法进程。不仅如此,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还专门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汇报工作。

即使这些重要主体发生了违宪问题,也是依宪治国进程中的正常现象,而不是什么天崩地塌之事。第七,党章和党内一系列重要文件反复强调,党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但是,党一旦在不宪法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党违背了宪法,怎么办?这个问题几十年来我们没有从制度方面做正面的具体规范,也没有从实践上予以全面解决。但是,如果被监督的主体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服,可以向上级人大常委会上诉,直至上诉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一旦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发生冲突,必须以后者的监督结果为准,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二、建议设立党中央的宪法监督委员会[8]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不久,中共中央设立了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简称国家安全委员会)。

但是,不能排除全国人大常委会出现违宪的可能性。(10)国有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都可能违宪。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在这些国家,宪法监督机关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可能并非最显赫,但却能够以铁面无私的姿态处理一切违宪行为,谁违宪了都不是什么敏感问题,即使对总统、国会和总理的违宪行为进行监督,也不会引起多大的政治震荡。

进入 刘松山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法监督 违宪 党的领导 。几十年来,宪法监督制度之所以不能完善起来,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体制没有得到应有重视。

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决定和罢免的上述重要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所处的位置均十分关键,经常直接执行宪法的具体规定,发生违宪的概率也相对较大,因此,一旦他们发生了违宪行为,全国人大就有权予监督。只有对职权做科学的划分,实施宪法监督才能有条不紊。(6)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有关宪法监督制度的立法建议。在中国,党是领导党和执政党,最有资格违背宪法又最难以受到监督的就是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人。

(2)国家主席直接依据宪法的规定行使诸多职权,因而可能违宪。总体上看,必须考虑以下违宪主体:(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不会违宪?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制下,全国人大既修改宪法又解释宪法,所以,一个重要的制度假设是,它不存在违宪问题。

4、可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遇有除法律条款违宪之外的重大违宪问题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甚至可以直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违宪审查的建议和议案。地方发生的其他违宪行为,可以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党委处理。

设立中央宪法监督委员会,对于保证党中央统一部署和具体领导宪法监督,推进依宪治国,意义十分重大。考察几十年来理论和实践中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的讨论即可发现,我们对这个制度的各种设计基本是孤立的、抽象的,没有将制度与具体的违宪主体结合起来。

奉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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